






医疗美容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美容业务。
第二条 医疗美容是指利用外科手术、非手术注射、激光等医疗技术,对人体外貌进行改善或修复的医疗行为。
第三条 医疗美容应遵循安全、有效、规范的原则,保障患者的健康和权益。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四条 医疗美容医师须具备以下资格: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
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第五条 医疗美容护士须具备以下资格:
具有执业护士资格证
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
第六条 医疗美容医护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章 器械设备管理
第七条 医疗美容使用的器械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 医疗美容器械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校准。
第九条 医疗美容器械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
第四章 材料管理
第十条 医疗美容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医疗美容材料应保存于专用场所,并做好质量管控。
第十二条 医疗美容材料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说明书。
第五章 手术管理
第十三条 医疗美容手术应在无菌手术室进行。
第十四条 医疗美容手术前,应进行术前评估,并与患者充分沟通。
第十五条 医疗美容手术中,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
第十六条 医疗美容手术后,应进行术后护理和随访。
第六章 非手术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美容非手术治疗,应根据患者情况制定个性化治疗方案。
第十八条 医疗美容非手术治疗,应在符合相应资质的场所进行。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非手术治疗,应由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操作。
第七章 感染控制
第二十条 医疗美容场所应建立感染控制体系。
第二十一条 医疗美容医护人员应遵守无菌操作原则。
第二十二条 医疗美容场所应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菌。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美容医护人员应做好患者病历记录。
第二十四条 医疗美容诊疗信息应保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医疗美容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美容机构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由医疗美容机构负责解释。
面部项目
肉毒杆菌素注射
填充剂注射
微晶磨皮
果皮护理
激光治疗
身体塑形项目
激光溶脂
超声波溶脂
射频溶脂
冷冻溶脂
脂肪移植
抗衰老项目
线雕提拉
热玛吉
超声刀
玻尿酸注射
美发项目
植发
生发治疗
毛囊再生
其他项目
激光脱毛
抽脂
腋臭治疗
血管治疗
痤疮治疗
医疗美容诊所的注册条件
一、主体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
2. 具备独立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
3.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医疗设施设备;
4. 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二、人员条件
1. 主要负责人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2. 从事医疗美容的医师具有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经历;
3. 具备相应专业的护理、消毒供应、美容技术等专业技术人员;
4. 从业人员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或经过相应培训。
三、场所条件
1. 场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 设有独立的手术室、诊疗室、麻醉室、消毒供应室等功能区域;
3. 具备必要的医疗设施设备,包括手术仪器、监护设备、消毒设备等;
4. 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感染控制等条件。
四、设备条件
1. 具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医疗美容器械;
2. 医疗美容器械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和维护保养;
3. 具备必要的消毒设备和物品,并建立健全的消毒供应管理制度。
五、材料条件
1. 医疗美容材料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标准;
2. 医疗美容材料的采购、储存、使用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3. 有效控制医疗美容材料的过期、变质、污染等风险。
六、其他条件
1. 遵守国家有关医疗美容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3. 具备风险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4. 尊重、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美容医院排名前十
1. 上海九院整形外科医院
2.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整形外科
3. 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整形科
4. 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整形科
5.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整形外科
6.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整形外科
7. 深圳大学附属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整形科
8.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整形外科
9.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整形外科
10.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整形外科